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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诉李**、匡**财产权属纠纷案

    本院认为,原告唐**于2001年12月2日合法购买了原湘**公司南货门市部及二楼住房,并办理了国土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告已经合法拥有该不动产,原告的房屋东面与原谭**煤矿汽车队车库相邻,而两被告在原谭**煤矿汽车队车库后的通道内搭建了房屋(杂屋)并已实际控制使用,该杂屋的存在及使用妨碍了原告的通行,亦妨害了原告物权的有效行使,原告请求排除妨害,即要求两被告拆除其居住房屋旁的杂屋,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 武鸣县府城镇渌韦村第2村民小组不服武鸣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由此,被告具有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山林权属纠纷的法定职权。土改时,原告与第三人同在进源小乡土改,无证据证实争议地属哪方所有。高级社时,争议地属进源高级社管理。1959年争议地划入朝燕林场场界范围。1966年2月8日,在进源公社的组织下,原告、第三人、渌浮生产队、朝燕林场等共同参加签订了山林划界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内容明确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是以“3a那”为分界线

  • 曹**与童**、湖南韶**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认为:①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审原告曹**向法庭申请证人曹**、曹**出庭作证,证实在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后,证人及曹**的亲属曾几次到湘乡市棋梓镇找被告童**,直至2005年11月份,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②关于童**的驾车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的问题,根据本院调查韶**团制成部当时的部长张**及证人刘**当庭证实,童**驾车是受张**的指派去韶山看望原制成部老部长章**的父母,应视为职务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 原告米其林集**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部分发票因未翻译成中文,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证据38因无法说清来源且被告否认,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41商标公告申请人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对公证书的申请人系原告诉前的代理机构,故不违反有关规定,应予认定。对原告证据34、35、36本院经向有关工商机关核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公证的网上下载的资料属于原告网站的内容,被告虽对相关报道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但未提出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的其他证据本院认

  • 吕**诉李**、南京凯盛**有限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李**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与原告吕**骑的自行车相尾撞,致原告吕**受伤,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9、42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吕**无责任,该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吕**称被告刘**驾驶的苏A-8N022号捷达车将其相撞,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但其与泾阳县公安局对车辆勘验,西安**研究所检测报告,泾阳县公安局“11.2”交通肇事案痕迹分析意见相矛盾,因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泾

  • 天津**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 王**、曹**与王**、王**、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审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理应和睦相处,原审原告王**在未与原审被告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挖排水沟,遭被告方阻拦引发纠纷,对纠纷的起因,原审被告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原告王**承担次要责任。在纠纷中,原审原告曹**被致伤,原审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原告方在纠纷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减轻原审被告方对曹**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福建亚**份有限公司与刘**、黄**、沈阳富**有限公司、辽宁宝通**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诉权。2、被告刘**、黄**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3、被告富裕管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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